论西瓜甜瓜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

文献类型: 中文期刊

第一作者: 郑高飞

作者: 郑高飞;马跃;郑亚琪

作者机构: 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中国园艺学会西瓜甜瓜协会;河南《农家参谋》杂志社

期刊名称: 中国西瓜甜瓜

ISSN: 1004-6666

年卷期: 200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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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为适应我国进入WID与国际市场经济规则接轨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作者通过对西、甜瓜品种种子繁育、营销情况的调研,分析了西、甜瓜种子营销中对品种知识产权侵权的若干表现形式,并提出了维护品种知识产权的若干途径。优良品种是有较高科技含量的技术成果,又是能够为育种人和社会创造较高效益的特殊商品。在科技形成生产力,育种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在生产中推广应用的过程中,往往被侵权者在品牌、商标、商品包装等方面侵权,这严重损害了品种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科研育种的良性循环与扩大再生产,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更是我国“种子法”、“专利法”、“商标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规所不允许的违法行为。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1当前对优良品种侵权的主要表现 西瓜甜瓜的优良品种是育种者在多年试验基础上,根据特定要求和研究经验选配亲本组合,经过小区、区域、示范试验等一系列程序,才得以育成并使其通过品种审定和成果鉴定,得到农业主管部门的认可和科技主管部门的奖励,从而使新品种的育种技术成果具有潜在的应用价值。为使新品种在生产上发挥作用,还需育种者或产权所有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宣传和示范推广,使其成为在生产和市场上具有一定品牌影响的优良品种。当优良品种及品牌在市场上产生一定影响,开始获得收益回报时,不法侵权者为贪得不义之财,即开始对品种及种子进行侵权经营,以牟取暴利。 侵权者假冒优良品种产权所有人品种的商品名称、包装等,营销自己的产品,属于违反“种子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相关法规条款的违法行为。盗用优良商品品种的亲本材料,非法繁殖产权所有人的品种种子,用原有的名称、品牌或用另外的名称、品牌作为自己的产品营销,即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同时对享有专利权保护的品种,也违反了“专利法”。直接从优良品种产权所有人的繁育基地套购种子,用自己的包装以原品种名称或更改名称营销,违反了“种子法”,对享有专利权保护的品种,也违反了“专利法”。在广告宣传中以不实之词贬低他人,进行不正当营销竞争,属于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规相关条款的不正当竟争行为。在自己产品的名称、商标、包装等方面故意使用与著名商品品种相近的标识特征,误导消费者以假当真进行营销。在营销中经营具有侵权事实的种子商品构成并同侵权。有些经营者在种子营销中贪图小便宜,不愿由正当途径进货、经营正规育种生产单位的商品种子,有意无意协助侵权者销售侵权的商品种子或品牌,一旦被追究侵权责任,就构成了共同侵权的事实,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销售假冒伪劣种子者造成生产者的损失还需承担其他相关责任。 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是我国开展西、甜瓜育种研究较早的国家科研单位,建所30多年来以其雄厚的科技力量,培育出了众多的优良品种,为促进我国西、甜瓜生产的发展,提高西、甜瓜生产水平和农民的经济收人做出了重大贡献。如该所育成的郑州3号、郑杂5号、黑蜜2号和郑抗系列等西瓜品种,均是科研人员多年辛勤劳动取得的科研成果,荣获国家和省部成果奖励与专利,在全国西瓜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以其优质、早熟、抗病、丰产等特点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所称道,成为著名的西瓜优良品种。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各种主、客观原因,有些优良品种如郑杂5号、黑蜜2号等,形成了目前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一家育种,全国多家单位制种经营的局面,不仅严重侵犯了育种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作为品种所有权人的知识产权,也不利于保证生产上优良品种种子的统一标准、质量完善和促使生产栽培的规范化及提高商品西瓜质量。其他诸如中国农业科学院品种资源研究所培育的丰收系列西瓜品种、北京市蔬菜研究中心培育的京欣1号酉瓜品种等,也都存在未经产权所有人许可被一些单位制种经营的现象。对此,作者认为,在市场经济逐渐走向法制化的今天,作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育种单位享有知识产权的品种时,都应主动与产权所有者协议征得许可后,方属合法经营,否则,一旦被追究侵权责任,即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有些侵权者还采取盗取优良品种产权所有人的亲本材料,繁殖利用后以原名称或更名后进行仿冒经营;或者直接高价套购优良品种产权所有人繁育的种子,用自己的包装以原名称或更名后经营。这种情况由于品种亲本和杂交种子缺乏正常的鉴定程序与相关凭证,既不能保证亲本材料的纯度和可靠性,也无法保证种子的质量,因此生产、营销这类种子产品不仅损害育种单位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更是一种见利忘义坑害生产者的行为。近年来屡见不鲜的伪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在处理中发现多数均由此引发。2维护新品种知识产权的若干有效途径 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实际就是对产权所有人无形财产的盗取,其实质与刑法中盗取公私财产的盗窃犯罪并无不同。现代社会的任何产权所有人,都无法容忍他人任意盗取自己的汽车、设备、钞票等有形财产,因此对拥有巨大利益的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也应像看护有形财产一样,利用围见门锁、防盗网、保险箱和保安人员等各种方法进行看管、保护,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育种单位和产权所有人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对不法侵权行为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发现不法侵权行为时,既可以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部门等联系,对侵权者及时进行查处;也可向法院提起设诉,运用法律程序向侵权者要求索赔;侵权情节严重者还可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在依法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方面,有许多单位为此做出了不懈努力,为净化西、甜瓜种子经营市场秩序,维护品种的知识产权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如近年来黑龙江省大庆市庆农西瓜研究所对利用知名产品庆红宝西瓜种子进行侵权经营的6起事件进行了投诉和依法起诉,由于现在庆红宝及庆发系列西瓜种子只有大庆市庆农西瓜研究所独家生产经营,因此在维权中法院和工商管理部门均认为,庆红宝西瓜是国内知名西瓜种子商品,育种单位作为产权所有人享有该品种名称的专有权,未经产权所有人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庆红宝西瓜种子即属侵权行为,故该单位的所有维护其品种知识产权的诉讼均获胜。由此可以看出,各育种单位和产权所有人只要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可以取得圆满结果的。在此,对如何维护西、甜瓜品种种子商品的知识产权,提出以下建议:2.1申请育种方法的专利保护与植物新品种保护 专利法第25条第4at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但对该品种的研制方法和技术可以授予专利。因此,作为西、甜瓜品种的育种者可以申请“西瓜甜瓜杂交一代品种的研制方法和生产技术”的专利,利用这一专利保护品种的亲本材料,继而保护了品种。当发生对该品种的侵权后,权利人可以申请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 根据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育种者育成的植物新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名称,即可向品种权利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品种权。品种权是国家授予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一种独占权,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商业为目的生产和销售授权品种。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果树等多年生作物为对年,西瓜甜瓜等作物为15年。当出现侵权时,品种权人可请求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由于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lop年10月1日实施,目前首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公布可以申请品种权的10个属或种的作物中尚未包括西瓜甜瓜,但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和保护名录范围的逐步扩大,相信不久西、甜瓜新品种即可获得申请品种权保护。2.2申请种于专有商标的保护 作为企业,为使其产品有别于他人的产品,经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许可后,可在自己的产品上加上明显独有的标识。西、甜瓜商品种子的育种、生产、经营者通过申请注册自己的种子商标,也能够保护自己的产品被仿冒。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权利人可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依据商标法直接向法院起诉。 在利用商标法等法规保护的基础上,育种、经营者应尽量利用新技术进行防伪包装和标识。如利用激光防伪标识对包装袋、包装罐、包装箱等进行特殊处理,一般能在市场上较好识别仿冒产品。2.3从系统角度全面考虑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 目前生产上广泛应用的西、甜瓜品种多为杂交一代,做好亲本材料的保管工作对育种单位和产权所有人非常重要。一般对新品种的育种人、参加品种繁育的技术人员与农户均应订立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建立相应的品种亲本保密制度。制种时严格筛选基地和制种户,健全参与制种人员与保守相关商业秘密的奖惩规则,重点做好父本材料的使用保密工作。 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育种单位和权利人对品种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还应从单位、品种、商标名称和特殊标识等全方位考虑进行多重保护,以求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保护效果。如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育成的优良西瓜品种目前以“郑抗系列”较为著名,该所的西瓜种子注册商标也为“郑抗”牌,同时该所又将近年来培育的无籽西瓜、有籽西瓜的新品种均以“郑抗”序号进行商品命名,这样就能够以单位名称、品种名称和商标名称互相联系,进一步发挥品种知识产权与品牌保护的全面效应。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得较好的还有安徽省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丰乐系列西瓜品种”与“丰乐”牌种子商标;新疆自治区昌吉州西域种子公司的“西域系列西瓜品种”与“西域”牌种子商标;黑龙江省大庆市庆农西瓜研究所的“庆农系列西瓜品种”与“庆农”牌种子商标等。 总之,只要育种单位和产权所有人能够充分认识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运用法律武器与科技管理手段,就一定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因侵权违法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当品种知识产权得到合理的保护之后,我们的新品种将会更加丰富多彩,生产与市场也将更健康地发展。论西瓜甜瓜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郑高飞$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450009 @马跃$中国园艺学会西瓜甜瓜协会 @郑亚琪$河南《农家参谋》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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