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作物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

文献类型: 中文期刊

第一作者: 郑高飞

作者: 郑高飞;马跃;郑亚琪;赵天才

作者机构:

期刊名称: 中国种业

ISSN: 1000-6435

年卷期: 2000 年 05 期

页码: 15-17

收录情况: 北大核心

摘要: 优良的农作物新品种及其种子 ,既是育种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完成有较高科技含量的技术成果 ,也能够为育种人和社会创造高额利益 ,是含有物化科技知识的特殊商品。为了使这些育成品种发挥效益 ,形成生产力 ,就必须将育种家的品种成果转化为商品和产业化 ,使之进入市场。但在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过程中 ,往往被侵权者在品牌、商标、认证标志、权益所有者名称及标志、商品包装、产地等诸多环节侵权 ,以获取非法暴利。这种对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品种育种人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影响了育种开发应用的良性循环与扩大再生产 ,破坏了社会的公平 ,更是我国种子法、专利法、商标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规所不允许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惩处。1 侵权表现与违反法规分析对农作物新品种及种子的侵权的主要表现 :第一 ,侵权者假冒新品种产权所有人的品种名称或商品名称及其商标、包装等 ,营销自己假冒的品种及种子产品 ,属于违反种子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条款的违法行为。第二 ,侵权者盗用优良商品品种的亲本材料 ,非法繁殖产权所有人的品种种子 ,并用原有的名称、品牌或用另外的名称、品牌作为自己的产品作营销 ,这种情况即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同时对享有专利权保护的品种 ,也违反了种子法和专利法。第三 ,侵权者直接从优良品种产权所有人的繁育制种基地套购种子 ,用自己的包装以原品种名称或更改名称营销 ,这种侵权行为 ,违反了种子法 ,对享有专利权保护的品种 ,也违反了专利法。第四 ,在广告宣传中以不实之词贬低别人 ,进行不正当营销竞争 ,属于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规相关条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 ,在自己产品的名称、商标、包装等方面故意使用与著名商品品种相近的标识特征 ,误导消费者以假当真进行营销。第六 ,在营销中经营具有侵权事实的种子商品可构成共同侵权。有些经营者在种子营销中贪图小便宜 ,不愿经由正当途径进货、经营正规育种生产单位的商品种子 ,有意无意的协助侵权者销售侵权的商品种子或品牌 ,当一旦被追究侵权责任时 ,就构成了共同侵权的事实 ,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销售假冒伪劣种子造成生产者损失还需承担其它相关责任。为了使育成的新品种成果在生产上发挥作用 ,还需育种者或产权所有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品种宣传与示范推广 ,使其成为在生产和市场上具有一定品牌影响的优良品种。当优良品种及品牌在市场上产生影响 ,开始获得收益回报时 ,往往有不法侵权者为贪得不义之财 ,即利用上述种种非法手段对品种种子进行侵权经营 ,牟取暴利。中国农科院郑州果树研究所育成的郑州 3号、郑杂 5号、黑蜜 2号和郑抗系列等西瓜品种 ,以其优质、早熟、抗病、丰产等特点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所称道熟知 ,成为著名西瓜优良品种。而全国许多单位竞相制种获利的事实 ,则严重侵犯了品种所有权人的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日渐走向法治化的今天 ,作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育种单位享有知识产权的品种时 ,都应主动与产权所有者协议征得许可后 ,方属合法经营 ,否则 ,一旦被追究侵权责任 ,即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维护品种知识产权 ,解决侵权问题的对策对品种知识产权的侵权 ,实际就是对产权所有人无形财产的盗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专利法、商标法、民法通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合同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 ,育种单位和产权所有人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 ,对不法侵权行为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 ,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发现不法侵权行为时 ,既可以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部门等联系 ,对侵权者及时进行查处 ;也可向法院提起讼诉 ,运用法律程序向侵权者要求索赔 ,侵权情节严重者还可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在依法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方面 ,有许多单位为此做出了不懈努力 ,为净化种子经营市场秩序 ,维护品种的知识产权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如近年来黑龙江省大庆市庆农西瓜研究所对利用知名产品“庆红宝”西瓜种子进行侵权经营的 6起事件进行了投诉和依法起诉 ,由于现在庆红宝及庆发系列的西瓜种子只有大庆市庆农西瓜研究所独家生产经营 ,因此在维权中法院和工商管理部门均认为 ,庆红宝是国内知名西瓜种子商品 ,育种单位作为产权所有人享有该品种名称的专有权 ,未经产权所有人许可 ,其它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庆红宝西瓜种子即属侵权行为 ,故该单位的所有维护其品种知识产权的诉讼均获胜。由此可以看出 ,各育种单位和产权所有人只要积极利用法律武器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是可以取得圆满结果的。在此 ,根据国家法规和近年有关单位的维权实践 ,对西甜瓜品种的种子商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提出以下维权对策建议。依据种子法 ,守法维权进行品种种子的经营 全国人大 2 0 0 0年 7月通过 ,即将在2 0 0 0年 1 2月 1日实施的种子法 ,是我国第一部与市场经济下国际惯例接轨 ,又充分体现我国国情的种子业的行业法规 ,在我国境内任何进行种子经营的行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种子法。作为种子企业 ,既要知法守法 ,又要能够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对种子经营中的侵权行为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 ,维护育种单位自身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依据专利法 ,申请品种育种方法的专利保护 专利法第 2 5条第 4款规定 ,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但对该品种的研制方法和技术可以授予专利。因此 ,作为农作物品种的育种者可以申请“农作物杂交一代品种的研制方法和生产技术”的专利 ,利用所获得的专利通过保护品种的亲本材料 ,继而保护了品种。当发生对该品种的侵权后 ,权利人可以申请专利管理部门予以处理或依据专利法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依据商标法 ,申请种子商品专有商标的保护 作为企业 ,为使其产品有别于他人的产品 ,经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许可后 ,可以在自己的产品上加上明显的独有标识。西甜瓜商品种子的育种、生产、经营者通过申请注册自己的种子商标 ,也能够保护自己的产品被仿冒。一旦发现侵权行为 ,权利人可以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处理 ,也可依据商标法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申请品种保护 根据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 ,育种者育成的植物新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并有适当的名称 ,即可向品种权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品种权。品种权是国家授予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一种独占权 ,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 ,任何人不得以商业为目的生产和销售授权品种。我国现行品种权的保护期限对果树等多年生作物为 2 0年 ,对稻、麦、瓜菜等普通一年生农作物品种的保护期为 1 5年。当出现侵权时 ,品种权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由于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 1 997年 1 0月 1实施 ,目前首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公布可以申请品种权的有 1 0个属或种的作物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和保护名录范围的逐步扩大 ,会有更多范围的农作物新品种即可获得申请品种权保护。在种子商品包装上采用新技术防伪和特殊标识 ,防止侵权假冒 在利用商标法等法规保护的基础上 ,育种、经营者对于假冒知名产品包装、商标图案和标识等侵权行为 ,应尽量利用新技术进行防伪包装和标识。如利用激光防伪标识对包装袋、包装罐、包装箱等进行特殊处理 ,一般能在市场上较好识别仿冒产品。加强品种繁育关键环节的管理 ,做好内部保密防范防止品种亲本丢失 目前生产上应用的农作物品种许多是杂交一代品种 ,做好亲本材料的保管工作对育种单位和产权所有人非常重要。一般对新品种的育种人、参加品种繁育的技术人员与农户和其它有关人员均应订立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建立相应的品种亲本保密制度。制种时严格筛选基地和制种户 ,健全参与制种人员与保守相关商业秘密的奖惩规则 ,重点做好父本材料的使用保密工作。从系统论的角度全面考虑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为了能够最大限度保护育种单位和权利人对品种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应从单位名称、品种名称、商标名称、特殊标识等全方位的考虑多重保护系统 ,以最小的保护成本获得最大的保护效果。如能够以单位名称、品种名称、商标名称互相联系 ,可以较好发挥各种方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效应。总之 ,只要育种单位和产权所有人能够充分认识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全面运用法律武器与科技、管理手段 ,就一定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避免因侵权违法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当我们的品种知识产权得到合理的保护之后 ,我们的新品种将会更加丰富多彩 ,我们的生产与市场也将得到更健康的发展论农作物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郑高飞$中国农科院郑州果树研究所!450009 @马跃$中国农科院郑州果树研究所!450009 @郑亚琪$《农家参谋》杂志社 @赵天才$中国农科院郑州果树研究所!45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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