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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新《会计法》后对“会计委派制”的探讨

文献类型: 中文期刊

作者: 冯予玲 1 ; 丁伟 1 ; 王云芝 1 ; 杨晓光 1 ;

作者机构: 1.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小麦研究所

期刊名称: 河南农业科学

ISSN: 1004-3268

年卷期: 2000 年 29 卷 11 期

页码: 14

收录情况: 北大核心

摘要: 近年来 ,许多地方试行了“会计委派制”。它对解决会计信息失真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 ,在新《会计法》颁布实施后 ,再推行“会计委派制”这一理财模式就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其一 ,新《会计法》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义务和管理自主权限。在法律义务方面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在自主管理权限方面《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业务的需要 ,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在第二十九条中又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薄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 ,而又无权处理的 ,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请求查明原因 ,再作出处理”等。以上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全面负责的法律义务与自主管理权利 ,而“会计委派制”显然与此相悖。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目的 ,就是要通过行政干预措施 ,把单位的财务监督权从单位负责人手中独立出来 ,从而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可靠。然而 ,在实施新《会计法》后 ,法律认定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他们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必须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监督制度 ,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及国家监督 ;不得对履行会计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将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 ,再推行“会计委派制” ,就会使行政措施和实施以法管理发生碰撞 ,使一些问题难以处理。其二 ,新《会计法》要求财务人员要慎重处理会计业务 ,依法进行帐务处理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会计领导工作 ,还必须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经历时间较长。对违反财经纪律 ,伪造、变造、隐匿及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帐本、凭证、报表等档案资料的违法违纪行为 ,加重处罚 ,制裁措施包括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开除公职 ,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及经济处罚等。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政策、法规法治水平 ,在会计事项处理过程中 ,严格依法办事 ,如果受命或参与弄虚作假 ,将会受到严厉的惩处。其三 ,试行“会计委派制” ,会计的职能作用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会计的职能与单位的经济活动目标应该是一致的 ,他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同呼吸共命运。而实行“会计委派制”就可能使会计与单位领导之间产生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距离 ,容易造成他们之间的工作关系不够融洽。其结果 ,必然使委派人员无法介入到所在单位经济活动的实质性问题中去 ,难以参与单位的经营决策 ,难以收集掌握完整的经济业务资料 ,这样反映出的会计信息同样不完整、不真实。笔者认为 ,要从根本上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首先要从贯彻、执行新《会计法》上着手 ,明确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 ,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 ,严格制定单位内部的财务控制制度以及内部审计制度 ,加大社会监督、审计力度。使会计信息的产生过程 ,无时无刻不处于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约束之下。只有这样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使会计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提高实施新《会计法》后对“会计委派制”的探讨@冯予玲$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小麦研究所!郑州450002 @丁伟$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小麦研究所!郑州450002 @王云芝$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小麦研究所!郑州450002 @杨晓光$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小麦研究所!郑州4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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